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5〕0005号 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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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崇环责改字〔2025〕0005号 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25-02-28 09:35 来源:崇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左江华侨农场农里分场内(崇左市汇亿纸浆有限公司备用一号、二号仓库)
根据崇左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显示的数据异常线索,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自2024年12月16日起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2条机动车排放检测检验线的排放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均超过7.5m,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4.2.4.2“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的要求。
(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查,你公司从2023年9月4日-2024年8月14日期间,在发现待检车辆OBD接口异常或安装有别的设备的情况下,依然对车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OBD检查项目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CVN(以下简称“OBD CALID、CVN”)雷同的虚假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1份。查阅相关《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关联的OBD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和尾气检验测试过程数据、你公司在用的OBD检测平板内的相关检测记录以及同一车辆在崇左市机动车排污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内不同时期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3份OBD CALID:YZ067LMNOP8345TU、CVN:797A5056,576C6D6E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ASM5025工况0s至90s的测量过程中,车速变化均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4.3.2“在0s~90s的测量过程中,如果任意连续10s内第1秒~第10秒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1秒小于±1.0km/h,则测试结果有效”的要求;28份OBD CALID:RAB28B826R76G59I、CVN:9E858662,6A836864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记录中,不一样的品牌、不同车辆型号的OBD识别VIN均为LDD02A023C0015606,与《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基础信息项目中VIN(即车辆备案VIN)均不一致。此外,部分车辆还存在OBD CALID、CVN与连续1-3年在其他检验测试公司及你公司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OBD CALID、CVN不一致,相邻几天或同一天内OBD平板检测记录中的不合格记录与合格记录的OBD CALID、CVN信息不一致,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异常(包括:OBD过程数据和尾气过程数据变化趋势不匹配;车速、发动机转速为0或恒值;车速、发动机转速数据远高于检验测试要求及额定转速;在ASM5025工况0s至90s的测量过程中,车速变化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B.4.3.2“在0s~90s的测量过程中,如果任意连续10s内第1秒~第10秒的车速变化相对于第1秒小于±1.0km/h,则测试结果有效”的要求;柴油车检测期间油温无明显变化,变化幅度仅在0.3℃之间且均不足3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B2.3.1.4“发动机应充分预热,例如,在发动机机油标尺孔位置测得的机油温度至少应为80℃”的要求等)情况。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4年12月16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办公室内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
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调阅雷同OBD CALID、CVN《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及你公司环保检测车间、OBD检测平板记录相关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15日对你公司有关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份。
证明:你公司在发现待检车辆OBD接口异常或安装有别的设备的情况下,依然对车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出具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1.2024年12月16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办公室内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
2.2025年2月7日、2025年2月18日拍摄的你公司在用OBD检测平板内OBD CALID、CVN雷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对应的31辆机动车的OBD检测记录相片(刻录光盘),以及2025年2月18日制作的《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调取OBD检测平板记录确认单》、《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平板记录情况比对表》各1份。
1.OBD CALID、CVN雷同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涉及OBD CALID、CVN雷同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车辆在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时期的历史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份,提取时间:2024年1月7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从崇左市机动车排污污染数据监控管理系统导出的涉及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车辆在其他时期的历史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3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18日,提供单位: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部分车辆OBD CALID、CVN与其他机动车检验测试公司及你公司在其他不同时期(包括不同年度、同一年度不同月份)出具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的OBD CALID、CVN不一致。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7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人员本人。
3.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校准证书复印件15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所使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在计量有效期内且经依法检定合格。
4.《批准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关于梁黄才等任命的通知》(崇左驮卢易通文【2025】01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月2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5.收费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5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1份雷同OBD CALID、CVN《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关联的OBD检验测试过程数据和尾气检验测试过程数据,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6日,提供单位:崇左市驮卢易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一)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马停止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规定要求对在用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设置环保车间尾气排放检测线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