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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他人“瘦身”自己可能“受刑”——减肥药涉嫌罪名及辩护思路分析

发布时间:2025-06-29 11:23:41来源:雷竞技在线登陆

  减肥瘦身、防脱生发产品因精准瞄准了当代年轻人的痛点而占据了庞大的市场,但也成了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的高发领域。从大家熟知的“左旋肉碱” 到让人五天六斤的“清脂酵素”,层出不穷的减肥产品背后却有很多不具有药品或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甚至存在违法添加违禁成分。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类罪名不多,但是刑罚较重。该类型犯罪涉及人员也十分广泛,从生产源头的企业老板到销售环节的宣传、包装,再到一线销售岗位的网红带货,均有涉刑风险。本文从刑法条文出发,结合经典案例,重点分析常见的生产、销售减肥药容易涉及的三大罪名,分析不同品类减肥产品的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逻辑,从而梳理出辩护思路中的重点。

  若减肥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一:(2020)湘1302刑初49号朱胜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朱胜兰共从洪莉莉、韩国华处购买了9,850,000余元“馈世瘦身咖啡”。后雇请了邓某3等人将散装“馈世瘦身咖啡”做包装,由朱胜兰通过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多名下线,将其余包装好的“馈世瘦身咖啡”以每盒200至3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了黄某、朱某1、梁某某、毛某等下线或者顾客,经查实销售金额为2269248元。2019年3月25日,娄底市公安局在仓库内当场查获并扣押尚未进行销售的散装“馈世瘦身咖啡”2362.178公斤,装箱的“馈世瘦身咖啡”1200盒以及未包装好的“馈世瘦身咖啡”785小包,金额共计545940元。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朱胜兰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案例简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兜底条款,不单单是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典型罪名,还可能涉及其他领域,如常见的注水猪肉等行为,适用犯罪较广,该罪对销售金额量刑梯度标准更为细致,最高可达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对于“销售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若减肥生产者或销售者无生产资质非法生产假药,或者在产品的名字上标注药号、药效,夸大药品治疗效果,非法采购药品对其包装、分装、加工,可能涉嫌生产、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案例二:(2021)川0116刑初7号2021.01.21 关惠萍、黎玉玲、黄群英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年4月,郑某贵伙同郑某祥、唐某兰、李某军和某华(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药监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非法生产的药丸、药酒、药膏、药贴、眼药水等,经过分装并粘贴自行制作的夸大药品治疗效果的说明书,生产出“减肥药”,并利用其创建的“爱心会”平台向全国销售。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关惠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减肥药”是老百姓的惯称,除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以外,其并不具有药的属性。但是如果产品本身含有字号、药效,宣传药效,将自身定位于药品,而生产者并无资质,该药品则可能被定性为“假药”,甚至某些包装、分装行为亦被定性为生产假药的行为。依据2022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或者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造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因此,法律实践中,将真正的药品进行混合或者重新包装后,也被认定为生产假药。

  若减肥产品中添加和麻黄碱等有毒有害成分,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例三:(2024)吉0103刑初130号郑某星、周某仔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星进购,雇佣被告人周某仔,在湖南省嘉禾县生产名为“YsoMajic”的三无减肥类保健食品。周某仔根据郑某星指示,在“YsoMajic”产品中掺入,郑某星通过微信进行售卖。被告人侯某利、被告人张某双、被告人袁某,明知“YsoMajic”三无减肥类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进购并销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4 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关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纳入其中。是常见的减肥产品中添加的成分,常见还有麻黄碱,这类成分有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严重副作用,有增加心脏病风险,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若明知某些药品属于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情况下,出售药品给制造减肥产品的商家,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案例四:(2023)黑1124刑初79号程某某妨害药品管理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注册“某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销售食品添加剂及药品原料。自2021年至2022年间,程某某在明知属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情况下,多次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以挂售其他商品掩人耳目,私下销售给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居民陈某某(另案处理)用来生产减肥产品,非法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460元。经青岛华测检测有限公司对陈某某生产加工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及生产原料(粉、奶粉、荷叶桑叶黄芪粉、魔芋粉等)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送检样品全部含有成分。被告人程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首先应定性减肥产品是食品还是药品,决定了案件的定性是食品类犯罪还是药品类犯罪。在食品中加入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一般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该产品定位是药品,是减肥药,在药品中加入这样的药品成分则应属于药品类犯罪,可能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例三中同样含有国家禁止的,却以保健品进行销售,是食品,添加这样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而案例四中,当事人注册“某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进行销售食品添加剂及药品原料,直接销售药品给陈某某,陈某某添加到减肥产品中,被告的行为是直接销售药品,并非食品,在明知属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情况下,出售药品被用来生产减肥药,最终被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

  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例如“”,该罪名要求行为人对于所含成分的明知。减肥药中常以和麻黄碱作为化学成分,普通老百姓并不知晓其成分和危害性。在没再次出现明确的人体损伤事件情况下,在不知情状态下以售卖普通减肥产品的故意来销售该毒害食品的,存在主客观不一致而无法认定的可能性。结合行为人对于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品认识的可能性出发,结合其背景、学历、从业经历,从销售的地点、方式、时间、价格、交易方式等是否异常入手,还原当事人不明知的真实情况,所以,罪与非罪,是否构成犯罪是辩护人首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是此罪与彼罪,减肥产品是药品还是食品,对于司法机关的定性、量刑都是特别大的影响。例如对于减肥产品中常见的“”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如果是外包装是药品或者产品做成胶囊状,足以使得消费者以为是药品,或者说明了是针对肥胖症等,就非常有可能定性为药品类犯罪,例如妨害药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罪轻辩护中,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罪名,减少刑期,找准辩点也是关键。

  在辩护中还原生产、销售、加工链条,从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方面出发,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出发,还原案件中真正的生产者和加工者、还原真正的销售者和辅助者、还原真正的批发者和零售者。从地位作用出发,解析每一步生产、销售流程,梳理生产源头和销售分支,将整一个完整的过程可视化,不仅仅有利于司法机关真正理解案件的脉络更加有助于帮助司法机关在梳理的过程中看到法益侵害结果的责任比例,从而提出行为人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辩护意见,防止罪责刑不相适应。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是案件中的核心关键,也是辩护人力争的辩护重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级市以上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因此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成为辩护审查的重点,就鉴定意见的资质、程序、方法等做细致审查。

  在减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名中销售额对于量刑的影响极大,因此,数额辩护是该罪名最有效的辩护。如何在涉案金额中剔除不当金额,从生产销售记录、发货单、收款记录,包括聊天记录等,一一核对查实,确保每一笔涉案金额是实际销售的数额。对于没有检测出有害成分的产品、没有发货的产品、暂时替他人存放的产品、刷单的产品等等,要进行一一剔除。

  上文是对减肥类产品容易踩雷的三大罪名和经典案例的简单剖析,该类型犯罪因专业性较强、生产交易环节众多、人员涉及较广、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特点,为辩护工作提供了空间和挑战。但辩护工作空间和机遇更多的是存在于每个活生生的案例中。在熟悉法律和法规和案情的基础上,针对每个案子“掘地三尺”,深入挖掘,不拘泥于现有辩点,又侧重于个案本身是辩护人的功课。案件结果的意外之喜,是辩护人对每一个案件鞭辟入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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